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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深圳12月24日電 記者 游春亮 近日,《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經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舉審議通過,並由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聯合頒佈實施。這意味著今後深圳市主管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人民調解“三項經費”將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由市、區財政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分級負責”的原則予以保障。
  《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從制度上解決了一直困擾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的經費保障不足、標準不一、規模不等的瓶頸問題,建立了全市統一的、規範的、長效化的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將對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科學發展,創新發展,構建和諧、平安深圳,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據瞭解,2012年2月出台的《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提出“市、區政府應當積極支持人民調解工作,對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等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隨後,深圳市司法局開始著手起草制定《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經過與和市財政委反覆調研論證、共同協商,數易其稿後,終於達成共識。隨著《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的出台,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制度體系進一步規範和完善。
  《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糾紛後,可申領補貼經費。補貼經費按照一案一補的原則發放,補貼標準不低於簡易糾紛每宗100元,疑難複雜糾紛每宗200元,重特大糾紛每宗2000元。同時,對案件類別的界定,經費的發放、審核及相關責任追究等作出了明文規定。
  深圳市政協委員、市司法局副巡視員宋良毅介紹說,以“政府購買服務”的理念為指導,把占糾紛總量絕大多數的、適合由群眾通過民間自治方式解決的社會糾紛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解決,是符合社會發展潮流和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也是社會建設、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新途徑。人民調解組織作為法定的專門解決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政府購買服務”最為適宜的載體。《深圳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作為《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配套措施,充分體現這種創新的內容。把有限的財政資金花在刀刃上,對新形勢下發揮人民調解獨特的職能優勢、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一流法治城市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原標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糾紛後可申領經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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